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0年,市主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15%以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其装配率不低于3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二)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市主城区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养老院、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储运、施工、装修、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化动态监控,建立装配式建筑安全质量跟踪追溯体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四)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服务”全产业链建设,打造1—2个以“互联网+”和“云计算”为基础,以BIM(建筑信息模型)为核心的装配式建设工程规模以上生产、施工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一)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拟制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确定2017—2020年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明确装配式建筑重点实施区域和控制性指标等内容,规划拟制完成后,经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设计和生产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加强相关从业培训,逐步提升设计人员的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深度应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推进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逐步提高标准化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推广应用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逐步实现内装部品产业化。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产业,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龙头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推进钢结构及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在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进以轻型钢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发展。风景名胜旅游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扶贫办、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质量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建立装配式建筑质量全过程安全保证、物联网管理信息和质量跟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提升住宅品质。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住宅性能评定体系,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开发、设计、施工、验收、物业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执行住建部有关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在装配式商品房使用手册中载明是否通过住宅性能认定,并标注认定等级,通过商品房性能认定,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品质品牌保证的住宅产品。建筑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要适时收集装配式建筑工法,制定完善建筑清单计价依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推进示范工程。按照《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布点规划(2015—2020年)》,以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1—2个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样板工程,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努力创建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工程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通过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重点扶持培育2—3个创新能力强、产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
(一)加强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整合市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适当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基地和农村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对市主城区内按装配式要求实施的项目,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或属地原则给予财政奖补。对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根据企业在市内生产、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情况,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策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住建局)
(二)强化项目落地。政府投资的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由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批文中明确规定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并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重点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各地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10层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分段验收。各地要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中,落实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将装配式建筑工作细化为具体的工程项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别、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三)加大金融支持。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贷款利率方面可相对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符合条件者可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全装修住宅的购房者,可以成品住宅成交总价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实施容积率奖励。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动采取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
(六)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地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承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筑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程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八)畅通运输通道。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银行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考核督查。将各县市区城区完成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的目标任务,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每年一季度下达装配式建筑年度占比任务,年底检查考核,实施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三)加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在下达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当明确装配式建造方式的要求。国土、规划部门在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 的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在批准该项目建筑方案时,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的建筑相关标准和规范书面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构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并按照规定制订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
(四)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在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依托试点示范项目培育装配式建筑实用技术人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