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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工程索赔之工程变更索赔

  工程索赔,指的是合同签订之后履行的过程中,合同一方由于非已方原因导致其出现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方面损失,依据合同规定应该由另一方承担相关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要求进行补偿的行为。

  在工程实际建设中,索赔是承发包双方都可能出现的事件,即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和损失,便于向对方提出索赔,然而实际上承包方往往因多种原因未能及时提出索赔规避自己的风险。

  (一)性质上系单方请求权,即未经对方确认,同时其依赖于基础证据;于此区别于签证,而签证系双方已经达成的一致;

  (三)索赔金额的核算,其内涵为损失,不应再以其为基数加上利润、税金于此区别于工程价款;

  (四)只要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多支出费用包括第三方原因导致时均可提出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方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发出正规的变更指令,索赔时较易处理,当建设单位通过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变更指令时,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口头或暗示指令予以确认。当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计算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数量,保证承包商在各个环节上符合合同要求。这样,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在进行争议评审或仲裁时,承包商可以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而主体变更将赋予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惩罚的权力。

  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索赔是由建设项目中的各种事件引起的,为了增加索赔成功的机会,索赔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相应的文件,确定额外的费用和工期的数量和原因。因此,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辨别、记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对工期施工费用的影响。

  很多事件能够引起工期和费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赔的,但必须证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成功的索赔者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记录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影响工期费用的事件,并以记录为依据来跟踪索赔的影响费用。

  为了了解并记录索赔事件 (包括给建设单位的通知),有经验的项目部往往跟踪索赔事件的履行时间和费用,项目部通过及时通知和处理的文件来保护他索赔的权利。

  合同中规定了提出索赔的程序及时间要求,项目部一定要及时地提交有关报告,如果承包商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出示书面索赔通知,可能会导致索赔失败。因此,项目部必须意识到及时准确的通知和合理的文件证明对索赔成功的重要性它可能成功地阻止建设单位拒绝索赔,最终解决索赔问题。

  为了成功,工程变更的索赔必须在工程建设之前开始进行管理,直到最后一个合同的终止为止,成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部都要重视它,并做好准备工作。

  南京风光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历史保护建设集团前身)(以下简称为A公司);江苏盐城* 公司 (以下简称B 公司)。

  A公司拟建设秦准区洪家园实验小学工程,2011年3月8日,经招标B公司中标,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B公司向A公司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显示,2011年4月25日开始钢结构主框架构建安装,2011年7月29日完成钢结构的主体验收。

  2011年3月10日,B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1年4月5日A公司告知B公司钢结构设计图纸会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图纸将在设计院完成后下发。设计院于2011年7月 10 日向B 公司下发变更后的图纸,为此B 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1.费用索赔: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钢结构变更设计图纸延迟下发导致的停工的损失;2.工期索赔:要求顺延设计图纸延迟下发导致延误的工期。

  然而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双方却并没有就款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月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 公司赔偿费用和工期损失。

  A公司辩称,其已在钢结构主框架安装前告知B 公司图纸会发生变更,B公司对钢结构图纸变更已有预期,B 公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及时调整施工顺序合理安排人员、材料、机械进场。B 公司停工等待变更图纸系其施工组织不力所致,其应自行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工期也不予顺延。

  仲裁庭审理认为,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显示 B公司 2011年4月25日开始安装钢结构主体框架构件,A公司于2011年4月5日告知B公司图纸会发生变更。B 公司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签收的调整后的进度计划显示B公司拟于2011年5月10日开始钢结构主体框架构件安装。设计院于2011年7月10日向B公司下发变更后的图纸。

  仲裁结论:钢结构设计图纸延迟下发导致B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至7月10日期间部分停工,B 公司停工期间的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均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 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 (九) 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至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