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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建市综函〔2019〕9号)等精神,浙江省作为全国试点省专门印发了《浙江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方案》(浙建建发〔2019〕198号),确定绍兴市为浙江省三个试点地区之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充分体现绍兴市建筑强市的地位,发挥绍兴钢结构企业实力强、数量多的优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绍兴市“全国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优势,利用近年来推广装配式建筑打下的良好基础,努力使绍兴市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到2020年,全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4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占新建装配式住宅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2%以上;到2022年,全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1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1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占新建农村装配式住宅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全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

  (一)加快推进项目落实。到2020年,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面积各不少于10万平方米,嵊州市、镜湖新区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面积各不少于5万平方米,新昌县、滨海新城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面积各不少于3万平方米;到2022年,各区、县(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面积相应各不少于20万平方米(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10万平方米(嵊州市、镜湖新区)和6万平方米(新昌县、滨海新城)。同时,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作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地区,到2022年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新开工面积各不少于5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和3万平方米,探索建设钢结构装配式农房示范村各1个,其他地区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各不少于1个。(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各区、县(市)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试点工作方案和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政策文件,合理确定本区域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总体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确保第一批项目在2020年上半年顺利开工。(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鼓励钢结构相关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积极研发群众接受、价格合理、结构安全、适宜推广的结构体系,不断创新钢结构装配式相关施工工艺、BIM深层应用、工厂数控化自动加工焊接装配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不断推进钢结构生产线技术升级和制造模式创新,实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推行设计标准化,提高设计单位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集成设计能力。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化图集、通用技术导则等,重点研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节能、防渗、防腐、防火、抗裂、隔声等适用技术,逐步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施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

  (三)打造钢结构住宅产业集群。引导钢结构生产企业调整产业结构,适应国家大力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新形势,优化钢结构产业基地布局,鼓励配套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研发适宜钢结构住宅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的技术和产品,在越城区、柯桥区和上虞区等地区重点培育4-5家钢结构龙头骨干企业,逐步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钢结构住宅产业集群,在产业集聚区打造现代建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全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运维能力和设备等要素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科技局)

  (四)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大力提倡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健全与工程总承包配套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制度。全市范围内,对于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居住类项目,原则上推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对于政府投资的钢结构装配式居住类项目,原则上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钢结构装配式居住类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五)推进农村试点发展。各区、县(市)根据属地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基础以及多层次多样化建筑需求,在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集中连片改造、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等农村住宅及其他配套用房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因地制宜推进轻钢结构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六)加快人才队伍培育。积极鼓励我市钢结构企业与联盟、各职业院校合作,建立钢结构装配式人才实训基地;依托联盟教育专业委员会编制钢结构装配式培训教材、课程,加大产业工人培育;支持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实践培训,不断提高各环节技术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一)2019年12月1日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宿舍楼等)作为试点项目,全部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的商用居住类项目和其他资产投资的公益性居住类项目(如老年公寓等)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和全装修相关篇章,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上述要求予以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项目用地文件中予以明确。根据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意见,对于其他需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和全装修的新建居住类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载明,并据此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经依法批准后进行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三)试点期间(2019-2022年),新出让土地上的钢结构住宅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其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与绍政办发〔2016〕108号文中关于容积率不计入核算的相关政策不重复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四)优先组织试点钢结构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或由省建设厅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同时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发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业务承揽范围限住宅全装修。(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五)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优先申报建设科技建筑节能项目计划,优先享受省级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制造和施工企业等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相关课题研究,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优先推荐试点项目参评“兰花杯”、“钱江杯”和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六)每年政府出资培训钢结构装配式人才不少于200人次,对我市钢结构企业与联盟、各职业院校合作投资建设的实训基地,资金上予以投资额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全市范围内农村整村或连片改造住宅及养老公寓、文化礼堂等村集体土地上的配套用房,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鼓励村民自建用房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针对推进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特点以及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不断优化能满足农村居住需求、成本可控、农民可接受的各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编制适合农村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图集,实现精准设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建设局)

  (三)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对于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集中连片改造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各区、县(市)应在规划选址方面予以支持,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在满足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对于符合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宅及其他配套用房等建设项目,在享受各区、县(市)按照主体建造成本的10%予以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同时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外,积极组织申报全省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项目,对于申报成功的项目将再予以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美丽宜居示范村、农村危旧房改造、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坡地村镇建设、精品村、闲置农房激活、景区村庄、美丽农村公路建设、“五星达标、3A争创”、农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中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或在项目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入商业房贷和商业保险服务。对于符合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宅及其他配套用房等建设项目,支持村民以商业房贷模式向银行申请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施工单位协同保险公司,为建设房屋的主体结构和装修工程质量购买商业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市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新农村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涉及财政补贴的事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住宅除第四部分第四条规定不可享受外,其他条款规定均可享受)。

  (一)加强组织领导。绍兴市建筑业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各区、县(市)要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协调统筹推进所辖区域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

  (二)纳入责任制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作力度,市政府将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各区、县(市)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强化监督服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桥梁纽带作用,重点在标准编制、技术指导、项目评价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做好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推广机制,广泛宣传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在抗震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共同营造社会各方关注、支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